利用政治课堂进行预防未成年犯罪
【关键词】政治课堂 未成年法律教育 预防犯罪
【摘要】未成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面对现阶段未成年犯罪的社会现状,作为中学一线教育的政治课堂,必须对这样的现象采取行动。通过一系列的课堂引导和教育,让学生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并且通过案例介绍犯罪的严重后果,来达到减少未成年实体犯罪和犯罪思想的目的。
在今年的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就要开始施行了,其中第十七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说明我国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进行了下调,最低限从十四周岁下调到了十二周岁,虽然对十二至十四周岁的人是否需要处罚、怎么处罚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但是这毕竟意味着只要是十二周岁以上犯罪,也是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政治教师、政治课堂都需要更加重视预防未成年犯罪这个问题,通过一线教育来规范学生的思想,尽量减少未成年犯罪的概率和数量。
近几年被爆出的未成年严重犯罪的案件不在少数,一些手段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例如当年的大连男孩杀人案,几乎所有人都在震惊如此年龄竟然做出了这样残忍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中披露,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7681人,受理审查起诉54954人,批准逮捕22902人,不批准逮捕14709人,提起公诉33219人,不起诉16062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同时,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8854人,提起公诉57295人。 这只是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的数量,还有许多的未成年犯罪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进入刑事程序。现阶段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处于一个足以让整个社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的状态,再加上刑法中预防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这个目的需要具体的实践来实现,学校的教育要加入预防犯罪的内容已经刻不容缓,而其中,在政治课堂上进行此类教育,是最好的选择。
想要做到防止未成年犯罪,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准确的来说是一个刑法概念,什么行为可以算作是犯罪?犯罪行为和普通的错误行为有什么区别?等等需要给学生介绍的关键问题都是法律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说法,但是还是可以得出主流观点。老师需要就这些先进行自我学习自我进步,再这个基础上对学生进行介绍,有了一些认知,才能够让学生在原本应该有的对法律的朴素认知的基础上,再构建他们对我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让其自然而然的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也只有心底对法律有了了解和敬畏之后,才能够真正明白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和强制性。
最简单有效培养学生法律敬畏心的,就是用典型案例来进行惊醒。我国从10年就已经开始建设指导性案例的制度,通过技术的进步和每代法律人的不断完善,我国现在的法拉利文书公开和指导案例查询都已经做的比较完善,老师也可以轻易的从官方网站上查询检索到适合学生、适合课堂的案例进行具体讲解。
我们讲课的受众是纯正的未成年学生,为了让选出的案件更有说服力,就要确定我们预防犯罪的大方向是什么。刑事犯罪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犯,一类是法定犯。法定犯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是针对一些专业领域内的严重损害国家、社会、个人利益而设置的,例如刑法分则中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法定罪,没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水平是无法实现,或者是辨认的。这种类型的犯罪,学生能够实现的可能性极小,教师不需要也难以对这种专业领域的犯罪进行防范教育,在政治课堂上需要被重点关注的是第一类自然犯罪。自然犯罪是指在侵犯别人法律权益的同时还严重违反了道德标准,在法律没有规定,甚至是在没有法律的时候也是不被允许的,例如杀人、抢劫等,非常容易判断。而在这一类之中,基于数据,对于学生来说,容易演变成犯罪并且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有抢劫和贩卖毒品。抢劫主要是从校园欺凌等违法行为演变而来,如果不对校园暴力现象出现加以预防,或是出现校园欺凌等行为而不进行监管和制止,任由其发展下去极有可能恶化成抢劫行为。至于贩毒,学生刚开始是没有能力和意识进行贩卖毒品行为的,但是未成年参与毒品团伙的案件在整个未成年案件中并不能算稀少,主要原因是因为未成年不仅对自己是否是犯罪行为难以判断,还对其他人引诱、教唆其犯罪的行为提防意识薄弱,更有一部分因为自己疏于防范沾染上了毒品,出于羞耻心或者是收到威胁,而不敢寻求老师、警察等外界力量的帮助,不得不与贩毒分子同流合污。
这两类犯罪行为的产生形式是不一样的,这也导致了他们的预防措施也是不一样的。由于抢劫犯罪的前身大部分都是校园暴力,所以我们要针对校园暴力这个点下手。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歧视、成绩、压力、无知等等,这些具体学生的具体心理活动我们并不能够掌握,但是通过讲述法律的强制性和不可反抗性,也能够让学生出于对法律的敬畏而减少这样的心理,或者是即使产生了这样的心理,也能够因为恐惧刑罚而不做出这样的行为。那么如何培养这个点上学生对于法律的敬畏,就是防止学生产生此类犯罪的重中之重,而此时就可以用前文提到的,选取典型案例讲解来达到目的。
对于案例的讲解也需要一定的方法,不应该是查到什么才说什么,不应该是单纯的“念事实,读判决”,而需要带入思考的去解读,要有意识的去提取重点,在必要时刻可以稍加夸张的给学生们讲述。在法律文书网中查询到一个发生在河南的案例,案件发生的地点、当事人以及事实经过和最终的判决结果都很清晰的列明了,但其中有些是我们不需要介绍的,有些是不应该说的,有些则是应该着重讲述的。对于事件的真实地点时间、人物姓名,是给学生真实的感觉的重要一环,所以地名人名可以适当保留,时间则需要修改到近期,而且由于文书已经公开,所以不需要担心泄露隐私的问题。
之后关键的地方在于事实经过,在上文提到的校园暴力案件当中,被告人韩亚磊、艾义超,在酒后敲开学校的一男生宿舍,向第一位受害者白磊磊“借钱”20余元,艾义超嫌少,后让一些学生叫来两位受害人康恺、刘翼星向其借钱,遭到拒绝后便与韩亚磊一同对两位受害人拳打脚踢、打耳光、恶语威胁,在胁迫两人向其他同学借钱上交之后仍不满足,继续向第四位具体受害者兰春要钱,之后又向其他同学要钱,随后在凌晨1点过逃离学校。可以看出,事实虽然描述的很清楚,但是很是精简,仅仅照着这样介绍的话是没有什么教育意义的,必须要从中寻找出适合展开的重点。
刑事案件中,犯罪者的情况是很重要,但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很大一部分看的是犯罪者的行为,根据行为构成的要素和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具体判断罪责刑罚,所以韩亚磊、艾义超的行为是需要着重研究的。根据事实,可以看出他们的主要行为有三个,分别为找人、要钱、殴打恐吓,要钱或者是借钱自己单独是不构成犯罪的,即便后来不偿还也是民事的债务纠纷问题,而找人,单独来看也是没有问题的,主要促成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是他们在找人、要钱不成之后的殴打恐吓和强拿硬要的行为,这是最有危害性的,在介绍过程中不妨着重一下,通过将三个行为单独拎出来、两两对比等各种方法,让学生认识到普通的行为——找人,一般民事行为——借钱要钱,和刑事犯罪行为——殴打恐吓强拿硬要之间的区别,让学生对于什么情况下做出什么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一个基本的概念。
犯罪行为是客观方面的一个关键要素,客观方面基本结束之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主观方面和主体。案例中,犯罪主体比较重要的特征就是未成年和在校学生,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没有什么好分析的,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犯罪者的主观犯罪故意。从案例中可以清楚的看出,两个犯罪实施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是希望自己行为能够得到钱财,而意志并非处于放任和不希望发生的状态。而在认识层面,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应该有充分的认识,能够遇见到自己实施行为之后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而并非无法遇见的意外事件,也并非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引起的过失犯罪,再加上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不是抢劫行为的出罪理由,所以韩亚磊、艾义超是必须要为自己的故意犯罪行为付出法律代价的。在这一部分中,教师不需要让学生完全明白,因为犯罪主观要素即使在专业的刑法课程中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案例才能够让法学生产生大概的概念,想要在短时间内让未成年学生理解是比较困难的。要做到的是让学生牢牢记住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个行为是不能够以未成年为理由出罪的,再者要稍微给学生区分一下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只需要让学生明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危害结果,而且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都是故意,而不属于这一类别的犯罪行为则是过失犯罪即可。
犯罪行为介绍完毕之后,刑罚的结果也是要强调的,因为没有惩罚通常就不会带来敬畏,只有需要付出代价的时候才会在行动之前思考是否值得,对于未成年来说刑罚的威慑力其实更强,强调行为给自身带来的后果会让他们保持清醒。
未成年贩毒的防范在给学生讲述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的同时还要再加上一点,就是培养学生对于诱导教唆犯罪的警惕意识,以及帮助学生摆脱一部分被人拐骗犯罪和吸毒的自责自卑心理,树立警察和教师在学生心中的可寻求帮助的形象,尽量让未成年学生在遭遇意外事件是学会向外界和社会寻求帮助而不是隐瞒下来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十四五”计划纲要中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其中也提出了需要重视普法和法学教育,要求做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政治课堂应该配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需求,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