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终为始,为理解而教
——读《追求理解的教学设计》有感
江阴市北漍中心小学 徐伶霞
最近在读由哈佛大学教育学博士格兰特·维金斯和美国教育专家杰伊·麦克泰格合著的《追求理解的教学设计》一书,本书聚焦了一个核心问题:我们如何通过教学设计,使更多的学生真正理解他们所要学习的知识。为解决这个问题,作者提出了“逆向设计”的概念和方法,设计了UbD模板(Understanding by Design)。认为教师在考虑如何开展教与学活动之前,先要努力思考学习要达到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以及哪些证据表明学习达到了目的;必须首先关注学习期望,然后才有可能产生适合的教学行为;认为最好的设计应该是“以终为始”,也就是从学习结果开始的逆向思考,这个概念和方法对于今天我们为追求有意义、有效果的教学设计以及思考和寻找教师教学行为转变的路径颇有启迪。
感悟一:教师是设计师
书中提到教师是设计师,该职业的一项基本工作就是精致地设计课程和学习体验以满足特定的教学需求。我们也是评价设计师,诊断学生需求以指导我们的教学,使我们自己、我们的学生,以及他人(父母和管理者)能够检验我们是否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教师不再是知识“搬运工”,而是教学的“设计师”,教师应对教学过程进行合理的设计,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以目标为导向,产生更全面、更具体的学习。
感悟二:最好的设计是“以终为始”的逆向设计
上面提到教师是设计师,那教师该如何来进行“设计”呢?作者提出最好的设计应该是“以终为始”,是从学习结果开始的逆向思考。我们在教学时,习惯上总是考虑教什么和怎么教,把重心放在了教师的“教”上,而作者认为在开展教与学的活动之前,要先思考此类学习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哪些证据能够表明学习达到了目的。以学定教,能帮助学生有效开展学习并获得预期结果。
为此,作者向我们阐述了逆向设计的三个阶段:
阶段1:确定预期结果。思考学生应该知道什么,理解什么,能够做什么?什么内容值得理解?什么是期望的持久理解?
阶段2:确定合适的评估证据。我们如何知道学生是否已经达到了预期结果?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阶段3:设计学习体验和教学。如果学生要有效地开展学生并获得预期结果,他们需要哪些知识和技能?哪些活动可以使学生获得所需知识和技能?根据表现性目标,我们需要教哪些内容,指导学生做什么,以及如何用最恰当的方法开展教学?要完成这些目标,哪些材料和资源是最合适的?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逆向设计”,作者还研发了逆向设计的模板,配备了一套设计标准,开发和完善了一组设计工具,为有志于改变自己教学行为的教师提供了从提示、向导、概念模板一直到案例的丰富的学习支架。
感悟三:“理解”是我们教育的目的
作者将“理解”作为教学设计的目标和宗旨。没有理解,就不能获得任何知识的迁移,更不能对新体验产生更好的理解。理解使我们既有创造力又能成功。“究竟什么是理解?为什么要为理解而教?如何才能为理解而教?”。理解就是透过具体知识的表象而对知识形成和应用的内在原理的探究和把握。要让教学富有成效,教师必须围绕一系列明确的学习体验来设计,尽量避免知识的灌输。教师要明白,当我们“灌输”教学内容的时候,我们其实是在同一水平上对待所有的知识,即知识是用来回忆的或口头传授的材料。相反,提供可以说明问题的体验,可以帮助学生弄清体验意义的概念框架,学习者会感觉到理解起来更容易。
例如苏教版六年级上册《比的意义》一课中,对“比”有如下定义:两个数相除又可以叫作两个数的比。比的前项除以后项所得的商叫作比值。学生学完以后会疑惑:比是不是就是除法的另种说法?比和除法究竟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提到“比”,学生的第一反应就是“比较”,在以往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已经获得了两种比较的经验。第一种是比的是相差关系:例如,小明的身高比小红高2厘米;在篮球比赛中,红队和黄队的比赛结果是53比45,红队获胜等,这里的“比”是比较的两个量之间的相差关系。第二种比的是倍数关系:例如,果园里梨树的棵树是桃树的3倍,说明梨树比桃树多;长和宽的比是3:1,说明长是宽的3倍,宽是长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比”是比较的两个量之间的倍数关系。由此可见,“比”的本源就是“比较”,而本课要重点研究的就是“倍比关系”。
理解了的比的意义,我们还要厘清比和除法的关系,进一步帮助学生理解比:从表面上看,“比”和“除法”各部分名称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从本质上看,两者之间的基本性质也是完全类似的。如:“比”的基本性质:比的前项和后项都乘以或者除以相同的数(零除外),比值不变。“除法”的基本性质:被除数和除数都乘以或者除以相同的数(零除外),商不变。
它们的区别在于:
(1)“比”是一种数量关系。“比”不是除法运算,只是再求比值时才用除法。
(2)除法是一种运算,是一种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方法。
(3)除号是表示两个数相除的一种“运算符号”,比号是表示两个数相比的一种“关系符号”。
(4)除法一般要求出商,而比不一定要求出比值。
所以,“比”和“除法”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不能等同为一个概念。
教师自己如果对此没有深入的研究、洞察知识的形成过程以及学生的认知规律,要想把教学工作做好是很不容易的。教育工作者要想成功,必须始终站在学习者的角度,理解他们在学生上的困惑,以终为始,为理解而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