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顾海英德育名师工作室:文章推荐《基于师德建设的教育惩戒》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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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师德建设的教育惩戒


【文章简评】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批评、惩罚等措施,以达到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其成长的目的。基于师德建设建设的教育惩戒,强调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这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师德素养,能够理性对待,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以此确保教育惩戒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推荐理由】

       孩子就像一棵树,除了阳光、雨露、温度、土壤,还需要经常修枝剪杈、经历风雨,这样才能长成参天大树。对待孩子,只有手握戒尺、心存关爱,才能让教育惩戒沿着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的方向前行,这样的教育才更有温度。

◆齐学红

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文简称《规则》), 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对教育惩戒的内容、实施细则等做出明确规定, 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从2009年8月30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对于班主任的合法权益——批评权的明确规定,到最近出台的《规则》, 都在将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纳入依法依规的合法化程序中,并对教育惩戒行为本身予以规范。《规则》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施教的重要举措, 即致力于将学校教育以及教师教育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化建设的轨道中。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教育惩戒,也从学校教育的后台走到了前台,从教师的个体行为层面进入教育政策法规指导下的公共生活层面,是学校教育迈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步。

随着《规则》的正式实施,围绕教育惩戒展开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命题也摆在教育工作者面 前。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从政策法规的层面,围绕教育惩戒的法律边界问题, 即当前学校教育尤其是教育惩戒实施中最急迫、最棘手的问题展开讨论,缺少从师德建设的内部视角,围绕教育实践场域中的具体问题情境开展的富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在此意义上,《规则》只是规范了学校或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提供了教育惩戒的法律边界, 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为何、如何实施教育惩戒的教育性问题。为此,本文拟从教师自身师德建设角度出发,将教育惩戒还原到具体的教育教学情境中,深入探索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教育性的问题,即教育惩戒中教师自身素养的提升问题。

一、教育惩戒的现实境遇

首先需要思考的是教育惩戒为何、因何而产生的问题。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是发生在诸如赏识教育、说服教育、榜样示范、批评教育等正面教育手段均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即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必要且正当的, 意在通过惩戒发挥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正作用。它不是出于教师维护自身权力或权威的私人目的,更不是基于教师对某些所谓“差生”(如成绩差或习惯差的学生)的教育歧视等认知偏差而发生的。教育惩戒必须是教师出于关心爱护学生的“教育初心”而采取的或主动或被动的教育选择行为。正如《规则》所指出的:“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是在少数学生持续发生违背《中小学生守则》及校规校纪相关规定的行为,正常的教育方法与手段不能达到预期教育效果背景下的无奈之举,其教育意图是对不良行为进行矫正,以“治病救人”为最终目的。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 以《规则》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意在表明,在教育作为一种“全球共同利益”的时代背景下,教育惩戒行为不再是发生在学校教育场域中的教师个体行为,而是受到来自学生、家长、社会、舆论媒体等普遍关注,其影响面从学校延伸到家庭与社会,不仅对学生当事人,而且对教师个人乃至学校教育主体等带来广泛影响的教育事件或社会事件,进而增加了教育惩戒问题的复杂性。为此,必须纳入合法合规、依法施教的法律框架下,才能规避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的法律风险,克服教育惩戒实施中的主观随意性。

学校及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前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度框架下,并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校规校纪的相关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教师教育行为的公共属性。在此意义上,教师扮演的是“社会代表者”的角色,履行的是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着“教书育人”“惩戒育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此意义上,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既是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矫正,也是教师职业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即教师作为一个社会人,在面对特殊学生或特殊教育问题时,如何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 更好地履行作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这也是对教师职业操守和教育素养的检验与挑战。

“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 既然教育惩戒是教育的应有之义,它代表着学校教育的底线,为什么在教育实践中却屡屡被外界所诟病,在某种程度上被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进而在教育场域中处于“谈虎色变”的尴尬境地呢? 除了对于不当惩戒效果的规避之外, 其中有着非常复杂的社会文化因素。虽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乏“玉不琢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惩戒古训,但是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在社会大众的文化心态中,对于西方自由民主观念采取了简单拿来主义的做法,而对于其中公民社会要求的契约精神、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则较为滞后;中国传统文化受到了巨大冲击,进而产生了“传统的就是落后的”偏狭观念。置身于传统与现代复杂交织的当代中国社会,同样面临着网络时代的挑战,学校作为一个微观社会场域,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学校成为备受社会关注以及社会权力斗争的实践场域,教师职业被视为“高危职业”,受到舆论媒体的高度关注;学校被置于社会变革的风口浪尖之上,校园安全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而成为学校的“高压线”,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备受社会关注 ;与之相关的校园欺凌问题、教育惩戒问题,也都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学校一方面面临着升学主义的压力另一方面不得不兼顾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问题;对于教师而言,一方面要完成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各种升学指标, 另一方面也不得不考虑自身的职业风险问题,即面临被家长投诉、被媒体诟病的“被动教育”的现实境遇。为了规避教育风险,一些人选择明哲保身、得过且过;面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学生问题行为, 教师中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进而推卸教育责任的现象。


二、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

1.公平正义原则

教育惩戒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是教育惩戒蕴含的教育性的具体体现,离开了公平正义,教育惩戒中的教育性便无从谈起。教育惩戒的内在合理性和正当性是对于社会规则和教育规则的自觉遵循,其实质是对学生进行的规则教育、纪律教育。规则和纪律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规则教育、纪律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核心,在学校教育中、在青少年的社会化发展中具有奠基作用。规则纪律就像阳光空气,以至于人们几乎意识不到它们的存在。只有当学生触及了规则和纪律,并且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唤醒他们对于规则和纪律的敬畏。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指出的,在培育儿童的道德诸要素中,纪律和惩罚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要素。惩罚意在维护纪律的权威性,而“惩罚真正的存在理由就是它必然含有的责难……既然惩罚就是斥责,那么最好的惩罚就是尽可能采取最富有表现力的、代价又最低的方式进行责备,这才是惩罚的本质所”。

在众多教育手段中,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底线行为,其实施应建立在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家长以及师生双方对于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校规校纪达成“知情同意”的基础之上。教育惩戒实施的困惑或难点在于,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还是学校的校规校纪,都无法穷尽教育惩戒需要面对的诸多情境和问题。换句话说, 教育惩戒的实施具有极大的情境性或偶发性, 进而成为学校教育中的“突发事件”。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并不限于班主任一支队伍,而是涉及全体教师和学校管理者;在体现全员育人教育理念的同时,应纳入学校依法办学的制度建设中。在此意义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实施,也是对全体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的重要契机。

2.教育性原则

学校教育是与人类文明进程相伴而生的,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推进,自然状态下的自我教育必然代之于以学校为载体的社会推进,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强有力教育手段的建立是必然的。如果没有适当的惩罚,关涉到每个学生及社会秩序健康发展的教育秩序及社会秩序将难以有效维系。所以,“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 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 而且是一种义务”。从专业伦理的角度看, 无条件地回避惩戒权的使用,不仅不会更“道德”, 相反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教育渎职行为。在此意义上,人类文明的进程就是一部规训与惩罚的历史。这种惩罚也发生在占据优势地位的民族与相对落后的民族之间;在学校场域中则发生在代表成人文化的教师文化与学生文化之间。

需要澄清的问题是惩罚和惩罚形式的关系。惩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就其结果来说,也可以把惩罚划分为教育性惩罚和非教育性惩罚、反教育性惩罚(如体罚)等。教育实践中常采用的惩罚形式主要包括语言责备、隔离、剥夺某种权利、没收、留校、警告、处分、停学和开除等。教育惩罚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不是惩罚本身。如果因为某一种惩罚形式(如体罚)有问题而全盘否定所有形式的惩罚或惩戒,显然是一种以偏概全或因噎废食的不理智行为。

对于教育惩戒问题的讨论,不应仅停留在教师能否实施教育惩戒以及为何实施教育惩戒等抽象层面,而应置于具体的教育教学情境中思考。教育惩戒的实施不是教师一时冲动、忍无可忍的应急行为,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即教师在尝试了多种教育方法、手段均没有成效的情况下采取的底线行为,并且教师要有对该惩戒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预判。惩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任何指向学生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罚都是反教育的。在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 教师应本着“治病救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教育目的,因人、因事、因地制宜,即使同样的教育问题,发生在不同时间、地点,对于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及性格差异的学生而言,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此意义上,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艺术,教师应将教育惩戒建立在对于学生的深入了解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照章办事,依规处理;即使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惩戒之后,依然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不是“一惩了之”。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旨在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教育惩戒必须秉持学生立场。


三、教育惩戒中的学生立场

人在社会中生活,必须因循规则而生存。人们常说,人总是在错误中学习、成长, 其隐含的意思就是人在其成长过程中,或受到自然力量或受到人为力量的惩罚,进而生出敬畏之心。在学校教育中, 教育惩戒是必要的教育手段, 进而构成了教育的应有之义。教育惩戒对于学生成长的意义,不仅是对于学校规则的遵循,更是对于社会规则的遵循。学校教育中教育惩戒的实施只有建立在对于教育规律,尤其是对于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遵循基础之上,才具有教育性。站在学生立场来看,惩罚就是尽可能采取最富有表现力的、代价又最低的方式进行责备,这才是惩罚的本质所教师应将教育惩戒作为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教育契机或“生活事件”,引领学生在自己所犯错误中学会自我反思,促进自身的道德成长。

教师作为社会代表者,自然而然地成为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除了更加科学有效地实施教育惩戒,挖掘教育惩戒的教育性之外,应自觉站在学生立场,秉持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人、未特定化的人的现代学生观,站在教学相长、文化共生的文化视角,将教育惩戒的具体教育情境和特殊学生的身心发展需要相结合, 将实施教育惩戒的特殊教育案例作为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成长的重要教育资源。其实,教师面对的每一个特殊学生和特殊学生问题,都是对教师已有教育理念、教育认知以及教育方法手段的再认识,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也应成为教师自身教育生命历程中的关键事件, 教师应通过反思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从中汲取教育实践智慧,进而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能力和专业素养。


推荐人:工作室成员陈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