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算律
数的加法和乘法的运算律,很多人(包括教师)把他们看成是简便运算的工具,这种认识是不够深刻的。
加法等四则运算是从实际问题引入的,由实际问题或几何意义很容易接受并承认加法和乘法的运算律。反过来,又把运算律作为简便运算的工具。这就是教师对于数的运算及其运算律大致的教学理解。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或者说是好奇心促使我们思考):
第一,这些看起来没有任何疑义的教学程序,为什么会产生?
第二,仅有这些理解会有什么影响?
第三,如何更深刻理解并适当组织教学?
第四,什么是运算律?运算律是如何产生的?
(一)态度
首先是数学哲学观,或者说是态度。面对上述问题,无非是两类思考。第一类思考,这些看起来如此显然直观的事实,不需要太过认真去刨根问底。什么是数(自然数),什么是整数,什么是有理数,什么是实数,什么是运算律,不知道他们的定义也不影响数学学习和数学研究。
的确,正如克罗内克所言“上帝创造了自然数,其他一切都是人创造的”。在教学中也可以遵循此原则,我们承认自然数,然后就用自然数一步一步构造整数、分数、负数直到实数和复数。我们不去细问(不去好奇)这些构造的逻辑性,只从直观上加以解释。这些直观包括实际问题(比如数苹果的个数)和几何测量(比线段的长度累加,图形的面积,面积为2的边长的存在性等)。
用数轴上的点的平移变换解释数的加法,用点的位似变换解释数的乘法,用相反方向解释-a的意义。加一个正数就是点的正向平移,加一个负数就是点的反向平移,乘一个正数就是正向位似,乘一个负数就是反向位似。进而,可以解释正数乘负数等于负数,正数乘正数等于正数,负数乘负数等于正数。
借助数轴也可以解释减法是加法的逆运算,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
我们今天并不是要否定直观的数学作用和实际问题对学习的价值,而是希望用好奇心去驱动,使得数学教师在直观和实际问题之外,还能掌握一些纯粹的数学本体知识。因此,我们的态度是第二类思考:按照什么逻辑体系能说说清楚“什么是运算律”,按照什么逻辑体系能证明“负负得正”。
(二)实数公理体系
回到数学本体,实数理论大致有两种途径构造。第一种:首先用ZFC集合论公理给出自然数概念。空集是0,{空集}是1,{空集,{空集}}是2,......,以此类推。然后定义加法和乘法,定义偏序关系,定义归纳法公理。第二步,用自然数集合的商集定义整数环。第三步,用整数环的商集定义有理数域。第四步,根据戴德金分割定义实数域。这样就构造了实数的概念,实数的加法、乘法,加法乘法的五种运算律,实数的序关系(也叫单调性定律,就是平常教师们常常说的不等式基本性质:不等式的传递性。不等式两边同加一个数,不等式方向不改变。不等式两边同乘一个正数,不改变不等式方向)
第一种构造法中,大家认为更严谨的来自《陶哲轩实分析》。这种构造法,要求非常谨慎,稍不留意容易出现纰漏或不够严谨。读起来和学起来也是相当地烧脑。因为在整个过程中,大量显然的事实都需要严格证明,相等关系也是需要定义的,1=1也不是事先承认的,需要通过相等关系的公理去证明。
第一种构造不适合中小学数学教师掌握,我们提供第二种构造实数的方式。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定义实数,不是从自然数定义开始。
第二种实数构造法的大致框架:
第一组公理:集合R里有两种运算+和·,使得R(+, ·)是一个域。加法和乘法的五种运算律都在里面有定义。
第二组公理:在集合R里定义序关系(也就是单调性律)。基本上就是不等式的性质。
第三组公理:戴德金完备性公理。R中有上界的子集必有上确界。完备性公理等价于“R中单调有界的序列比收敛”,等价于区间套定理,等价于有限覆盖定理等。完备性公理刻画了实数的稠密性或者叫连续性。加上完备性公理实数才连续,直线(数轴)的点才与实数一一对应。
下面我们给出完整的希尔伯特实数公理体系。
其中公理4.3和公理4.4可以由前面的公理推证出来,可以不列为公理,此处为方便起见。
由实数公理可以证明相等关系“=”满足自反性,传递性及加法(乘法)运算的相容性(即等量加等量还是等量)。也可以定义另一个序关系“≥”,可以证明“≥”序关系也满足传递性。在这些证明的基础上,下面我们证明所谓“负负得正”。
此处的证明是简化版的,中间许多命题都跳过了,比如0·a=0. 这些命题的补充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
(三)回到开始的问题
如果我们用好奇心去问什么是加法,什么是乘法,忘却实际的量,回到数学本体,事实上什么加法什么是乘法,数学上无法直接定义的,那么如何来给出加法和乘法的意义呢?运算律(不是运算定理)就好像是给出了加法和乘法的数学意义,当然仅有加法和乘法的五个运算律(加法交换律,加法结合律,乘法交换律,乘法结合律,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只能得到一些恒等关系,加上序关系才有不等关系。所以运算律尽管看起来有简便计算的作用,事实上是对加法和乘法的约束(公理)。加上完备性公理实数才连续,直线(数轴)的点才与实数一一对应。
正如前文所述,教师们从实际问题和几何直观入手,很容易引进加法和乘法的运算律,从小学低年级开始就有自然数的运算律,后来又有正分数及小数的运算律,到初中默认接受(或通过举例)有理数和实数的五种运算律,这是多数人的做法。但我们在学校观察中,也发现个别教师表现出对实际问题和几何直观的不甚满意,部分学生也对此有质疑(不是事实上的质疑,是原理上的质疑)。
情形一:只接受数学来源于实际问题,其口号是数学来源于生活。这些教师的数学哲学观决定了他们的数学教学观和数学教育观。此类数学哲学观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大致可以理解为其一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哲学在教师身上的投影——实用主义哲学,凡事都得有用,没有实际用途的知识是不应该存在的。其二是课程改革中过于强化所谓数学的应用性,强化数学知识的情境化,使得数学来源于生活称为一种时髦和口号,而事实上,中小学数学课程里的知识要面对数学的应用差之万里,更少有数学是如何真实应用的经验和体会。其三是缺少对数学本体的根本认识,缺少对数学基础问题发展历史的基本了解。比如几何公理化体系的发展过程,实数理论的建构大致方式等等。在这些数学大厦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数学“常识”方面仅仅依靠直观和实际背景的解释,从事数学教学是遗憾的。只接受这种数学哲学观下的教育,是不太关心本体论的,最多关系方法论,认识论也不是此观点需要研究的问题。目标很简单,是否有用。
情形二:坚持数学本体论,坚持数学是纯粹的抽象的,数学的符号不需要实际意义的支撑。当然这样的数学教师是不多的。历史上的数学家哈代可能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代表。哈代说“严格说起来根本没有所谓数学证明…,归根到底我们只是指出一些要点,…”。哈代甚至不承认数学需要用于物理学。希尔伯特在建立数学公理体系的时候,也对公理需要有实际意义的支撑持否定态度。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学校和学生而言,这样的数学是枯燥无味的,也是难以入学的。但我们也不应该否定和完全排除所谓的数学精英教育,这种教育应该强化数学本体,强化数学的精神性与数学的理性,保持强烈的好奇心,感受证明的乐趣(尽管那些命题在直观意义下是如此显然),毕竟数学思维要区别于物理思维和实际问题解决的思维,要允许一部分充满好奇心的孩子刨根问底,不断追问直至数学的基础。我们长期失去好奇心,将会是致命的。好奇心产生真正的问题,好奇心产生真正的原创和核心技术。
情形三:这是多数教师的状态,他们在纯粹的数学与实际的数学之间。正如F·克莱因在《高观点下的初等数学》的开场白所言,他认为完全脱离意义的数学知识和数学推理是不可接受的。许多教师在面对不同水平的学生时,总在努力寻找一些几何直观、数形结合或者生活实际,帮助学生理解概念,帮助学生理解数学原理。事实上,在纯粹数学和实际数学之间建立平衡是一件艺术,许多优秀教师处理的非常好。这是我们基础数学教育的宝贵财富。需要注意的是,当教师引领学生们走进所谓严格的数学证明之后,就要用形式化推理完成数学证明,不能在证明过程中又回到教学引入时的状态,借助直观或实际形成证明过程,这样的话,平衡就没搞好,学生也会乱——何时可以借助直观,何时必须形式化推理。
(四)合理地组织教学
前文的分析可谓深刻而玄幻,老师们最关心的还是实际问题:如何组织教学(说到底实用主义哲学充满人们的思维空间)。我们也必须回到这个问题,这是教师培训者的职业要求。
小学阶段:总体来说,举例说明,面积直观,让学生认识运算律即可。但有一点点可以尝试(如果你的学生的数学学习期望较高),在中高年级学习了分数和小数之后,可以“证明”一下:分数的加法和乘法满足交换律、结合律和分配律,或者减少一点工作,“证明”一个运算律。证明的前提是承认自然数的运算律。
第二个建议,不要仅仅强调运算律是简便运算的工具。尽早结合数的模式,=的认识,简单的证明等等(如证明分数的运算律)进入儿童早期代数思维的学习。在未知量中敢于使用运算律,将会极大地培养学生的早期代数思维习惯。
初中阶段:我的经历告诉我,初中学生会有很大可能性对老师提出能不能证明有理数的运算律。这些学生不是因为具体的计算困难而提出问题的,实际上是他们的好奇心还没有完全消失。建议:在承认自然数运算律的基础上,证明有理数的运算律。实数的运算律是无法证明的,因为没有完备性公理,就无法从间断的有理数扩展到连续的实数集合。可以给学生提问:什么是数的加法,什么是数的乘法,为什么不需要问什么是减法,什么是除法。这些问题都是直指实数公理体系的,虽然没有给学生讲实数公理体系。
学生可能还是举例说什么是加法,什么是乘法。进而追问:能给加法一个定义吗?结果显然是无法给出定义。这些运算律就是“箍”(约束)加法和乘法的,别跑偏了。在某种意义上,满足这些运算律的这两张运算就是加法和乘法。这段教学建议只限于学习目标是高要求的学生。
高中阶段:高中的运算丰富起来了,有集合的运算,向量的运算,实数和复数的运算,函数的运算,三角运算、指数运算和对数运算等等。有时候叫运算律,有时候叫运算性质,其实都是一个道理。
建议:第一,复数运算律可以证明,在承认实数运算律的前提下。第二,进一步让学生体会运算律就是约束某个数学概念的公理。比如对数运算性质是约束对数运算的。什么是对数函数?直观上是借助指数运算的逆运算获得,这是直观。形式上是一个定义在R+的函数满足运算满足f(xy)=f(x)+f(y),f(1)=0,就是一个对数函数。这种用运算律(这时律就不那么凸显)来约束而得到的就是抽象函数。第三,高阶建议。由复数扩展到四元数,感受运算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