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呵护青春(初中家长)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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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呵护青春

                     ——青春期性法制教育宣传

讲 稿

西石桥中学  孙建勇

※讲座受众:初中学生家长

※讲座设计目的:1、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性侵害犯罪主要的罪名”等法律知识的讲解和真实“性侵害”案例分析,提高家长们性法制的意识,让家长感到对孩子进行性生理、心理、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给家长们讲授“引发侵害的不良因素及预防”“预防性侵害与被害”“遭遇被害后的救助”等知识,让家长们知道该提醒孩子们注意什么,提防什么,遇到侵害怎么做。

            3、最为重要的是,要让家长知道“绝大部分性侵案发生在离异、单亲家庭里及留守儿童身上”的客观事实,让家长们清醒地认识到维护一个和睦稳定家庭、发挥家庭保护、负责地监护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很重要。我们任重道远。

※讲座时长:

※讲座内容:

尊敬的各位家长:

     今天的话题比较沉重,我想先从一个案例开始:

     案例直击:

2013年928日,对于当时未满11周岁的小琴(化名)和小花(化名)来说,是人生中最黑暗的一天。

     当天下午,小琴在家上网时接到网友“胡秀英”发来信息,约她一起到附近的金山公园游玩。小琴准备出门时,正好朋友小花来玩,便约她一同前去。令她们想不到的是“胡秀英”的真实身份,却是个男的,叫小华(化名,16岁)。小华骗她们说,他是胡秀英的哥哥。两名女孩跟着小华,深一脚浅一脚地走向公园深处。

    在一个树丛茂密的地方,小华突然露出了凶相:“给你们三个选择,一是交给人贩子卖掉,二是把你们杀掉,三是我叫你们怎么做你们就怎么做。”小华突然变脸,让两名小女孩战战兢兢,只好唯命是从。期间,小华怕事情泄露出去,抢走小琴的手机,并关机。

接下来,小华先后对小花和小琴做出了性侵和殴打。

我们应该可以想象到受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也应该可以想象这次经历会对三个孩子产生怎样的人生影响,他们的人生道路还是充满阳光吗?我相信为人父母的都会很悲愤!可是我还要告诉大家的是,像这样针对女童的伤害案件,在中国,差不多每一天都有发生: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 2016年,仅公开见诸报端的性侵儿童案件就达到436,平均每一天超过了一起!

2013年,省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审判案件分析报告,如下:

有几个情况: 1、性侵案件,14岁以下被害人约占八成   2、在校生犯罪情况:普通中学23%,职业中学67%    3、未成年犯罪特征:超九成是男性

这些情况这几年,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如此严峻的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基本文明程度、人权保护的问题,更是对一个个本应该有着灿烂人生的鲜活生命负责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行动呵护孩子的青春,用法律用爱去撑起他们美好的蓝天!

今天的内容一共有六个部分:

一、性侵害——性骚扰、性违法、性犯罪与被害的后果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三、当前性侵害犯罪主要的罪名

四、引发侵害的不良因素及预防

五、预防性侵害与被害

六、遭遇被害后的救助

我们先看第一个部分

一、性侵害——性骚扰、性违法、性犯罪与被害的后果

首先,什么叫性侵害呢?性侵害,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之一,是侵犯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其损害结果具有物质性与非物质性。

我们可以回到刚开始的案例,一起来分析一下,性侵害的犯罪行为可能带来什么后果?

其一,造成被害与侵害双方身体和心理创伤,会影响到双方的身心健康、学业、甚至将来的婚姻、家庭;

其二,成长环境的破坏。出了这种事情,往往很多家庭选择了搬家、转学 ,放弃原先生活的地方,再加上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对女性的伤害尤其要大。

其三,男方,满了一定年龄,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压力,人生履历永久抹不去的污点

其四,除此之外,实施侵害一方,要承担巨额经济弥补,造成不应有负担;

其五,如果双方认识,还会对双方亲情造成伤害;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4岁,我国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例外规定:偶发,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直击:2013年5月,14岁的王刚在网上结识了刚上初一的小雪,两人很谈得来,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每周都会一起出去玩。

一天,两人散完步,小雪提出不想回家,王刚就带着小雪在自己的爷爷家吃饭。在爷爷、奶奶回房入睡后,王刚和小雪也悄悄溜进小卧房睡在了一起,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小雪一夜未归,小雪的父母报了案。还没等警察找到小雪,小雪就回家了。在母亲的再三追问下,小雪说了自己和王刚的事,小雪母亲不顾女儿的哀求,立即再次报了案。

因为王刚不满16岁,也不存在强迫行为,而且王刚认错态度好,取得了小雪父母的谅解,被免于刑事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教育管教。

在这个案例中,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似乎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恐怕远远达不到皆大欢喜的程度。我们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男方未满16周岁,按照法律规定会轻判,更多的是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但是,不是所有的伤痛都可以用金钱来修复,在此案中,小雪不懂,她以为两情相悦就可以,可是女方父母心中的创伤什么时候才能痊愈?因此,作为女方的家长,对孩子的关心,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之重要。而对于男方,如果女方不谅解,是要被判刑的。

16岁,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依据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实施中,不构成犯罪或被取保、或不起诉的16岁以下学生可以在寄读学校接受特殊教育;16岁以上不进入诉讼程序后取保,监外执行的,处在“三失”少年,可以被社会组织看护。“三失”少年,是指,失学、失业、失管的未成年人。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案例突击:15岁,徐某,将其男性同学及其女友以约唱歌的方式骗至OK厅,找借口支走男同学,遂使用暴力强迫手段对女孩进行强奸。被害人极力反抗过程中,男同学回到OK厅,强奸未遂。案发后,经教育认罪悔罪,赔偿精神损失,获得谅解,检察机关基于案情及悔过补偿情节依法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由于徐某未满16周岁,而且是性侵未遂,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进行赔偿,法院附带条件宽大处理,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不得不提醒各位家长,KTVOK厅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犯罪法里明文规定的地方,很容易发生犯罪和被侵害,在平时,我们就得对孩子进行正面教育。

第三、性侵害犯罪主要的罪名

性侵害犯罪的主要罪名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罪,即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这其中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发生最多。

我们看一下何为猥亵和强奸。

猥亵是指,非意愿的接触身体,以刺激、满足性欲及泄私愤、图报复等其他私利为目的,男性用性交以外的方法(肛交、口交、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实施的淫秽行为。而且法律规定,16岁以上年龄的女性行为人与14岁以下幼男发生性关系的以猥亵儿童论处。

强奸是指,为满足性欲,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暴力,是指采用殴打、捆绑等强制手段,胁迫是指采用恐吓、威胁等,使其不敢反抗;其他方式包括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通过此类方式是被害人不能、不知、不敢反抗,实质是强制;强行,是指采用被侵害对象不能反抗、 不敢反抗、 不知反抗的方式。

我们通过一个对比,强奸、猥亵儿童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

第一,强奸罪

实施的人:主要指男性,女性可以构成共犯,男性强奸犯,比较常见,女性可能被判共犯的案例这几年也偶见报端,比如,为了打击报复,设个圈套,或者唆使自己的男性朋友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这常常构成共犯。

年龄:已满14周岁的公民。

被害人:往往是女性。这里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14周岁以上:普通强奸 ;其二,14周岁以下:不管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 ;对强奸罪行的处罚,有:3年—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几种。

第二,猥亵儿童罪

实施的人:男性或女性。在年龄上的规定: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被害对象:14岁以下的幼男幼女。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男性与之发生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第二与幼男发生性行为或幼男主动要求性行为;第三, 被害人主动实施猥亵行为未被制止的的,构成本罪。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有:聚众猥亵、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对儿童造成重伤甚至死亡

综合这些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性侵是重罪,处重刑!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直击(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猥亵儿童案例

被告人吴茂东,男,汉族,42岁,大专文化,教师。被告人吴茂东系深圳市南山区某某小学的语文教师。自201211月至2013523日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吴茂东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茂东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523日中午,吴茂东采用上诉方式有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26日,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了解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当众猥亵,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认定吴茂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强奸未成年人案例

被告人杨宗樑,男,45岁,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盗窃罪被判8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9年,因强奸罪被判8,20111112日刑满释放。20124275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浙江省海盐县将上学途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1岁)诱骗上其驾驶的货车,然后以送张某某上学为由,将其骗至一桑树地实施奸淫。 20125237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何某某(女,时年7岁)谎称何某某的母亲出了车祸,将其诱骗至一窝棚内实施奸淫。20125287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罗某某(女,时年9岁)谎称自己是小学教师,以让罗某某帮忙拿表册为由,将罗某某诱骗至一废弃房屋内实施奸淫。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宗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杨宗樑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

虽然,这些违法犯罪分子都已经得到应有的惩处,但造成的别害人身心创伤,却让人久久不能平静。我们应该如何减少和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呢,我们看接下来的几部分。

第四、引发侵害的不良因素及预防

    引发侵害的不良因素主要有这样几个:

(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黑天独自外出、随意搭车、显露财富、私会等 (二)不良行为:吸烟、酗酒、夜不归宿、到娱乐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阅读淫秽书刊、卖淫、嫖娼、爱吃零食、花零钱(借)、偷窃等。 (三)交友不慎:朋友间影响 (四)随意性行为: (五)对性法律无知、对性生理无知、对行为后果无知

     我们来具体看看。(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20148月的一份媒体总结引起了我的注意:女大学生“黑8月”(2014年,媒体)

8.9 重庆高某误搭乘黑车被强奸杀害;         8.12 江苏19岁女大学生返回南京途中遭抢劫遇害;

8.16王某回南昌探亲搭错车遭强暴被奸杀;     8.19 重庆16岁少女在和男网友会面后失踪;

8.21金某在济南搭错黑车遭绑架、殴打性虐,囚禁4天发求救信息被解救

8.29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21岁学生从家中出门办事随后失联,最终某村道的井里被发现

专家指出:1、性是女生被害的原始因素;   2、家境好的则有可能遭遇人身、财产双重侵害!我们的媒体经常刊登人口数世界第二的那个亚洲国家,强奸性侵情况是如何的严重。可是现在再看看这些报道,是不是令我们痛心和吃惊——我们并不比它们文明到哪儿去,我们没有丝毫的优越感!

(二)不良行为  排在第一位的我觉得是酗酒——酒能乱性,也能失去反抗能力

案例直击:201715日,南京某高校学生小艾应一个搞艺术的人邀请,去参加“轰趴”(所谓的家庭派对)。当晚,她精心打扮一番后赴约,结果发现所谓的“轰趴”只有5个人,三男两女。因为第一次参加这样的聚会,不是特别熟悉玩法,之后玩起来,输了就喝酒。但一个小时后,小艾觉得有些不对劲,一向酒量不错的她突然就迷糊了。另一个女孩也觉得有问题,在和小艾说了一声后,不顾在场人的反对径直离开。当时,小艾也想离开,可刚一起身便跌坐在地。之后,三名男子将她抬上了床。此时,小艾意识开始模糊。没多久,她感到有人在脱自己的衣服,还在自己身上乱亲。再往后,她就没有意识了。

再看一个,酗酒、观看淫秽音像视频

案例直击:14岁的王某在公司做学徒,周末的傍晚,他先是饮酒过量,随后又观看了同事通过手机发来的性虐视频,使他受到强烈的性刺激,遂到单位宿舍外寻找到七岁的上厕所小女孩儿,挟持至宿舍后,模仿性虐视频方式对女孩儿进行猥亵,并发生了性关系,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由于性的发育、荷尔蒙的刺激,青春期的孩子对性有一种本能的好奇和向往,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正面的引导和教育,让他们对性建立约束机制,一旦涉及到不健康的刊物和视频,就会激发冲动,从而酿成悲剧。

(三)交友不慎。当今的交友,可分为:网聊交友、平素交友、同龄交友等。

案例直击: 20154月,13岁的小红,加入了一个QQ群,并应群主之托当管理员。一天,一个名叫“缘来是你”的网友加小红为好友。聊天中,对方告诉小红自己姓林,今年15岁。半个月后,小红应林某之邀出来玩耍。两人见面后,小红发现林某虚报了年龄,看上去至少已有二三十岁,但她没有多问。这时,林某说有个朋友在一个招待所等他,要小红跟他过去。小红不肯,林某抢过她的背包,称如果不去就别想要背包了。       无奈之下,小红跟着林某来到招待所三楼一房间。刚进门,林某就露出了狰狞的面孔,将小红扑倒在床上。小红极力反抗,但还是遭到了林某的性侵。事毕,林某又拿出手机拍下小红的裸照,威胁说如果小红将事情说出去,就把裸照发到网上。小红的梦魇从此开始。此后每隔一段时间,林某都会以手中裸照作为要挟,逼小红与他发生性关系。直到事发,林某被抓。

由于交友不慎而引起的犯罪,在媒体上并不罕见,比如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某,在这里不在赘述。

(四)随意性行为

案例直击:南方网讯 前一段时期,河北某高校一位女生在参加体育课跑步时昏倒在跑道上,事后老师得知,就在前一天,她刚刚做完了一次人工流产手术。随着社会开放度的增加,“性”在大学校园内早已不是学生羞于启齿的话题,但面对庸俗潮流中纷繁尘嚣的感官冲击,一些大学生在性心理趋向上表现出不成熟。

河北省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魏文风老师,把当今学生的性心理状况归结为五个特点。一是性行为低龄化,第一次性行为年龄大大提前,以前大三大四才发生的事情,现在在大一时就很平常。二是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普遍持宽容理解态度,而不像过去视之为洪水猛兽。三是一部分学生在性问题上表现出过度的随意性,多性伴侣、网恋、一夜情等行为被部分学生所接受。四是很多学生缺乏对性病、爱滋病的防范知识。五是一些学生在性行为过程中不懂得采取安全措施。

    魏文风老师告诉记者,当代大学生在性心理上开放程度越来越大,但责任意识却越来越小,恋爱动机也呈现多元化,他做过的一次调查显示,谈恋爱的学生中希望跟伴侣结婚的占不到60%。

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 一位快毕业的警官大学生吴某。吴某长得很帅,从高中开始,他就是众多女孩心中的白马王子,而且很多女孩都愿意跟他上床,从此他觉得主动跟他亲近的女孩,他都是可以与之上床的。有一位姓刘的女孩,一直喜欢他,比他晚一届。吴某大四,读的是警官,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当个武警,家里父亲残疾,妈妈生病,他想赶紧承担家里的重担。让吴某高兴的是,他工作也找到了,现在论文答辩也结束了,就等着毕业然后到单位去报到,多美好的前程啊。这个时候,刘某打电话给他,他们之间一直有联系,刘某就说:你都快毕业了,我还没有去过北京,我想去玩玩。吴某答应了。刘某到北京的当天晚上,吴某盛情款待,大家都喝了些酒。吴某在学校旁边的酒店安排了房间,一进房间,刘某去洗澡,洗完澡穿着睡衣就出来了。吴某本来觉得接下来的事情,是水到渠成的事,两人脱光了衣服,刘某问了一句:你爱我吗?你会娶我吗?刘某知道吴某有很多女伴。吴某很不屑,大概的意思就是:你长得又不漂亮,我这样的帅哥陪你睡,你就知足吧。刘某很生气,大骂吴某流氓,并将吴某前胸多处挠伤,吴某去制止她,也将刘某弄伤了,而且在酒精的刺激下,恼羞成怒,想性侵刘某,但没有得逞。刘某回到家,向朋友哭诉。朋友陪刘某去报了警,控诉吴某性侵,吴某被抓。刘某第二天后悔,想去公安机关撤诉,但强奸罪是重罪,不在“民不告,官不究”的范围。吴某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吴某不但没有当得成武警,也没有毕业证书,又由于他有案底,找工作也很困难,一个美好前途没了,一个困苦家庭的翻身希望没有了。处理这个案件的检察官在给我们做讲座,讲到这个案例时,虽过去好多年了,仍是惋惜不已,老泪横流。在这里还要插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吴某的爸爸跟检察官谈起对儿子的教育时,后悔自责不已,因为他从小就给吴某灌输了一个错误思想­——男女之事,男孩子不会吃亏!后悔有用吗?!

一位职校高二女生,将孩子生在了宿舍,这是真实的事情,说起来初中还教过她一年。那一年十月份,一个女生来学校看望同一个办公室的同事讲了这事……

除此之外,还有比如,为了显示自己有魅力而乱交,为了寻求刺激或报复自己的情侣而发生一夜情等等随意性行为。随意性行为,除了会造成身心创伤、未婚先孕之外,还极有可能染上艾滋病等性病。

(五)对性法律无知、对性生理无知、对行为后果无知

案例直击:   1、继父和14岁的继女生孩子      2、三个孩子(两男一女)的性游戏

3、有这样一位9岁的女孩,发育得比较早,家里并不是很富裕,有些贪嘴,但又没有多少零花钱。于是她每天早晨45点钟起床,到隔壁邻居家,推开门,脱个精光,钻进单身陈某的被子,发生性行为。事后,陈某每次都会给她点零花钱。可是有一次,陈某不愿意再给钱了。这女孩将这事告诉了妈妈。陈某被判了有期徒刑10年。

北京海淀区的法律工作者们,对一些易遭性侵、猥亵的情形坐了总结。

女性有以下八种习惯易遭性侵

针对强奸案的统计发现,发案的原因:完全是陌生人犯罪的很少。一些是网聊、网游的“网友”约见下手,而抽烟喝酒穿着暴露的女子更易成为性侵对象。

一是喜欢网聊并喜欢约会的女性; 二是、喜欢抽烟喝酒的女性。喜欢抽烟的女性很容易被误认为不正派,且多是一些性工作者或从事性边缘职业的女性喜欢抽烟。而喝酒的女性容易被灌醉,而且对方往往也以喝酒起性;三是着暴露的女性,现代有很多误区:暴露时尚。几年前有女权主义者,举着牌子高喊:我可以骚,但你不可扰!但不可否认的是,暴露会诱惑性侵;四是从事性边缘职业的女性,比如泡脚、按摩、洗浴、陪歌、陪酒等;五是喜欢和男人暧昧的女性(调情);六是喜欢沾小便宜的女性(让男性请客、 搭顺风车、让男性帮着做事等);七是过度迷信、崇拜对方的女性(过度 迷信如意丧失理智);八是想通过暧昧获得提拔或成功交易的女性(上下级异性之间、销售与客户之间)

幼男幼女遭遇猥亵的部分情形

1、家长监护不力是重要原因之一: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自身保护意识弱

          家长带孩子去商场,让孩子自己去上厕所……

          家长带孩子去上班……

          家长将“狼”请进家中……家教、客人

           亲情伤害……

2、幼男幼女独处:遇事孤立无援、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保护办法

          独自在家……(留守)

       在家附近玩:……(邻居、同学家长、路过的行人)

         离家出走……

         网上遇到的……

          上学、放学路上……帮忙、做好事

         公交车上遇到的……

         被尾随……

         搭熟人或自称熟人的车……

         遇到陌生人、骗子谎称父母朋友、同事,甚至能叫上孩子和父母的名字……

第五、预防性侵害与被害

预防性侵害与被害,我们要从:观念预防——预防被害、预防犯罪;危险行为预防——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慎交友;危险心理预防——尝试性侵、以性侵报复他人、潜在因素;概括起来我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提高性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养成良好的习惯,慎交友(三)增强责任感,杜绝随意性行为

我们先看第一个方面,

(一)提高性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生理知识、性法律知识,提高自身修养   

家长、老师不可能24小时管理孩子,那么帮助孩子建立起保护意识,懂得一些保护知识,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等很重要。家长要告诉孩子:独自在家有人敲门、被尾随、大人让你帮忙、到朋友家去玩、有人说爸妈遭车祸、生命危险怎么办等等的应对方式。懂得并学会拒绝;懂得并学会叫喊 ;懂得并学会逃跑 ;懂得并学会报案。

(二)养成良好的习惯,慎交友

 1、学会自尊自爱,改变不良习惯保护自己,学会自律

 2、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涉黄、涉毒

       (2)独处涉险

       (3)赌气离家出走

       (4)失去联系

       (5)私会网友等

       (6)抽烟、喝酒、赌博

(三)增强责任感,杜绝随意性行为

 1、学会拒绝,交友别来而不拒。

2、杜绝过早性行为,以防止失恋引发其他青春期激情犯罪

       (从情侣到仇敌,我得不到的也不会让别人得到,等)

3、不青春恋(过早恋-失恋-挫折心理积累-报复宣泄)

4、杜绝随意性行为(卖淫、嫖娼、乱交:犯罪、艾滋病、丧失生育能力等)

第六、遭遇被害后的救助

简单说一说被害后的救助:生理保护、心理保护、法律保护。

1、生理保护:案发后及时报警很重要!有利于对体中遗留物、伤情进行检查提取物证;及时收集其他毛发、痕迹等;快速发现和控制犯罪;等。

2、心理保护:心理救助是弥合创伤的方式之一

3、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有些成年人包括家长,对孩子对被性侵行为的不准确表达缺乏敏感性,延误了及时报案,促使孩子遭受更加严重的侵害。

我在这里必须要重申的是:绝大部分性侵猥亵案的发生,都发生在单亲、离异家庭中,还有留守儿童,由于家长没有尽到监护、教育的责任,让孩子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保护,家庭保护,没有发挥功能。我希望各位家长,引起重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孩子一生的幸福,给孩子一个和睦、温暖、安全的家。我们任重道远!

最后,我想说:法律呵护青春, 大爱铸就未来。祝所有的孩子都有一个绚丽的青春,祝所有的孩子都有幸福的人生,也顺祝各位家长事业顺心,家庭美满!让我们为了孩子,一起同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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